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英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MA01HGAD4B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大街15号楼一层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朝富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3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朝富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郑泰;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朝双井街道罚字﹝2025﹞170154号
2025年6月26日10时10分,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大街15号楼一层7号检查时发现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在店前摆放电动自行车,检查时尚未取得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一年度内有两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1),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
2025-06-30
2
京朝双井街道罚字﹝2025﹞170135号
2025年6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双井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街道投诉举报,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大街15号楼一层7号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店外经营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6月4日13时40分,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大街15号楼一层7号检查时发现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在店前摆放电动自行车,检查时尚未取得经营收入。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一年度内有一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常量系数1),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1),同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6月5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北京果蔬宝超市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60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