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雄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D8QFB2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2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5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东莞长安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德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德中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德中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1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重庆德中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德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宁波德中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鄞州沧海口腔分院,重庆臻时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1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重庆臻时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德中口腔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德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重庆德中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庄桥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27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德中口腔门诊有限公司,重庆德中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1-28
2023-07-10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1-28
2023-05-26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11-28
2023-05-11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1-28
2023-08-22
(2023)沪0115民初39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登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080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69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浙江暨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最终解释权依法归当事人所有”内容的宣传资料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被我局查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发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于当事人发布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