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讷河市新乐土化肥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文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8RF0X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讷河市兴华街(原海江机械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4]2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3月03日向黑龙江宋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订购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100袋,进价为116.00元/袋,合计11,600.00元。2024年03年03日实际收到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99袋,丢失一袋。2024年03月25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剩余99袋。该批量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4年05月06日执法人员到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以进货价116.00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亲属。本案货值金额11,48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2024年03月25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4年05月06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2024年5月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检验批化肥的销售和使用情况; 3.讷河市新乐土化肥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讷河市新乐土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李春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李春艳的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营者委托李春生陪同检查; 7.李春生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李春生的自然人身份; 8.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9.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10.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1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2.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3.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 14.抽样批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信息; 15.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样批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从正规渠道进货; 16.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复合肥料生产厂家运营商主体资质; 17.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8.销售价签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售价价格情况; 19.销售信誉卡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涉案宋世爱上粮牌复合肥料(高活性腐植酸双酶螯合肥)销售情况;
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2
讷市监处罚[2023]190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5日向黑龙江六颗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定肥,2023年02月17日收到该批次六颗星掺混肥料135袋,进价为168.00元/袋,合计22,680.00元。2023年03月20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六颗星掺混肥料剩余130袋。该批量六颗星掺混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2023年05月08日执法人员到该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六颗星掺混肥料以175.0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3,625.00元,违法所得94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2023年03月20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3年05月08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新乐土化肥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讷河市新乐土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李春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李春艳的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 12.抽样批六颗星掺混肥料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六颗星掺混肥料信息; 13. 六颗星掺混肥料供货方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六颗星掺混肥料从正规渠道进货;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5.销售价签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售价价格情况; 16.销售信誉卡复印证明一份,证明该批涉案六颗星掺混肥料销售情况; 17.《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抽检方案》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8.检验委托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