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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盈灿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WBHL7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4号地块第2栋22层2室(汇客家商务秘书H2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P202511048),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135μg/kg(标准指标:≤20μg/kg),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检验报告№.2025WT01758),该样品按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检验,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106μg/kg(标准指标:≤20μg/kg),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得知上述结果,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 上述抽检批次的花生米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和9月2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豫轩粮油经营部(李光伟)处购进。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购进花生米265斤,规格型号26.5斤/袋,共10袋,购进单价150元/袋,购进金额1500元;于2025年9月23日购进花生米424斤,规格型号26.5斤/袋,共16袋,购进单价150元/袋,购进金额2400元。上述批次的花生米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数量为235千克,销售单价为13.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3196元。剩余的109.5千克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也供应给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销售单价为13.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1489.2元。抽检批次花生米销售金额共计4685.2元,扣除购进成本后获利785.2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花生米数量为689斤,货值金额为4685.2元,违法所得为785.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陈述,其仓库地址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中环商贸新城J5-1232,上述批次花生米抽检不合格原因系保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得知上述花生米抽检不合格后联系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6月9日召回数量为0。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止到2026年6月9日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经查询武昌区民呼我应一体化城市运行和治理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止到2026年6月9日未收到反映当事人因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等情况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2元。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依据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2元;3.警告。
5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昌市监处罚﹝2024﹞6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P202511048),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135μg/kg(标准指标:≤20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检验报告№.2025WT01758),该样品按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检验,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1项目实测值106μg/kg(标准指标:≤20μg/kg),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得知上述结果,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上述抽检批次的花生米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和9月23日从武汉市黄陂区豫轩粮油经营部(李光伟)处购进。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购进花生米265斤,规格型号26.5斤/袋,共10袋,购进单价150元/袋,购进金额1500元;于2025年9月23日购进花生米424斤,规格型号26.5斤/袋,共16袋,购进单价150元/袋,购进金额2400元。上述批次的花生米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销售给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数量为235千克,销售单价为13.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3196元。剩余的109.5千克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也供应给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销售单价为13.6元/千克,销售金额为1489.2元。抽检批次花生米销售金额共计4685.2元,扣除购进成本后获利785.2元。综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花生米数量为689斤,货值金额为4685.2元,违法所得为785.2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花生米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留存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陈述,其仓库地址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中环商贸新城J5-1232,上述批次花生米抽检不合格原因系保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得知上述花生米抽检不合格后联系湖北瑞鲜智能央厨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江新区分公司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6月9日召回数量为0。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止到2026年6月9日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经查询武昌区民呼我应一体化城市运行和治理平台及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情况,截止到2026年6月9日未收到反映当事人因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等情况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2元。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依据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2元;3.警告。
5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