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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健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790730293R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3
(2021)渝0116民初4078号
侵权责任纠纷
聂**
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1-04-23
(2021)渝0116民初4078号
侵权责任纠纷
聂**
重庆远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4
(2020)渝0116民初10607号
劳动争议
江*
宏图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0-09-16
(2020)渝0116民初8603号
劳动争议纷
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x**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0-09-16
(2020)渝0116民初8603号
劳动争议
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龚**,沈**,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5
2020-11-26
(2020)渝0116民初8603号
劳动争议
重庆九禾测士配肥有限责任公司与龚**沈**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3-03-11
2013-03-11
(2013)江阳民初字第2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10号
经查,当事人系2006年7月26日依法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从事复混肥料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4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3吨涉案复合肥料,该批次产品为试验品,当事人未作销售计划。该产品名称为辛美地复合肥料,配比为30-5-5,其外包装标注锌大于等于0.05%字样,净含量:40kg。其配料包括尿素、氯化钾、磷酸一铵、硫酸锌、氯化铵。2025年9月2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四川塞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的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复合肥料(规格型号:40kg/袋,生产日期:2025.4.2)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16日,四川塞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WTN09050005-ZJ-001),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锌(以单质计)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和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锌(以单质计)实测值为0.0017,未达到0.05的技术要求。2025年9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向本局送达《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案件移送函》(渝江津农(肥料)案移〔2025〕5号。2025年9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四川塞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5WTN09050005-ZJ-001),告知当事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事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厂房中未发现抽检剩余的同批次的复合肥料。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对剩余共2998kg的涉案复合肥料作原料返工重新生产,未销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生产了3吨涉案复合肥料,未进行销售,也未标价。一吨产品的成本是1025.24元,三吨产品的成本一共是3075.72元。故按照成本核算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3075.72元,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37.86元的行政处罚。
1537.86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2
渝津农(肥料)罚﹝2025﹞63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0元(¥420.00);三、罚款人民币210.00元(¥210.00)。
21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11-25
3
津环罚﹝2024﹞009号
2023年11月15日,根据德感工业园提供的群众投诉线索,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投诉户室内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3】第653号监测报告,你公司夜间厂界噪声为58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噪声排放限值,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5日,根据德感工业园提供的群众投诉线索,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投诉户室内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3】第653号监测报告,你公司夜间厂界噪声为58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噪声排放限值,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38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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