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瑞喜祥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云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90MAALXTEW4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宋旗镇多彩万象旅游城奥特莱斯商业B1跃2-5号楼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一是当事人2021年9月7日成立至今,一直从事朱砂、翡翠、刺梨、蜡染制品等旅游商品的销售,主要销售对象为旅行团游客。二是当事人与领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推广费”实质为“人头费”,目的是借助旅行社具有影响游客和当事人实现交易的职权或影响力,谋求更多与游客交易的机会,形成相较于其他购物店的竞争优势。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关于“人头费”构成商业贿赂的定性。三是领行公司按照协议向当事人经营的购物店输送游客实际发生,且当事人从输送的游客中获得交易机会并获利,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000元。四是截至案发,当事人还未向领行公司支付约定的相关费用。五是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云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安顺市市场监管局线索交办通知》;《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移交旅游购物场所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及并案调查审批程序。
证据四: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对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皮志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给贵阳市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的《易途旅行社管理系统 团队导游接团表》打印件1份共1页、《易途旅行社管理系统导游报账表》打印件1份共5页、贵州领行旅行社业务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安顺瑞喜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8份;本局对王云红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曾于2025年3月5日组织编号为“黔行20250302-1”的旅游团到当事人购物店购物,购物金额共计24260元,当事人与游客交易行为属实。
证据五:本局对王云红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安顺瑞喜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编号320062505、320062503、320062506、320062502)4份;安顺瑞喜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发票及进货清单复印件(清单编号:0000939、0004813、0004812;发票号码:23442000000138707036、23442000000138451645)5份,证明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7日、3月16日、4月15日组织三个旅游团到当事人购物店内购物,购物金额共计4560元;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2025年3月5日、3月7日、3月16日、4月15所购12件涉案商品的购进金额共计11820元。
证据六:当事人与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安顺市瑞喜祥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支付“推广费”的方式,实现获得更多游客数量与交易机会的目的。
证据七:国务院官网《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 )页面截图打印件2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
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5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安市税二稽罚〔2025〕2号
偷税
处罚金额114420.18元
114420.18元
贵州省税务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