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喜欢日用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2JPPN5X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666号吾悦广场1幢153(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3〕191号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五款商品分别为:1.外观为“”的耳钉一对,进货价为6元/对,销售价为10元/对;2.外观印有形状“”且标有“CHANEL KARIS”字样的黑色发卡一只,进货价为3元/只,销售价为5元/只;3.印有“CHANEL”字样的棕色发卡一只,进货价为3元/只,销售价为5元/只;4.外观印有“”的黑色发卡一只,进货价为3元/只,销售价为5元/只;5.外观印有“”的黑色发箍一只,进货价为3元/只,销售价为6元/只。尔后当事人将上述五款商品于货架上销售,至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五款商品尚未售出,并被本局现场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额为3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外观为“”的耳钉一对,外观印有形状“”且标有“CHANEL KARIS”字样的黑色发卡一只,印有“CHANEL”字样的棕色发卡一只,外观印有“”的黑色发卡一只,外观印有“”的黑色发箍一只;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