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得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守能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DHMTH62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东安路以东永安大道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452号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高安市瑞州街道永安大道6号从事食品批发经营活动。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至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食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明文件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高市监高责改[2025]18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8月4日前改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有机初榨核桃油(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50701),无供货商许可证和该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