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东京城镇小北北咸菜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B915U8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林福二区9号楼5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具备食品销售经营资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具备食品加工生产资质,但“东北黄豆酱”不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生产许可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
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现能认定当事人销售一件“东北黄豆酱”,故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15.49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发现产生危害后果,货值金额较低(15.49元),办案机构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伍元肆角玖分(¥15.49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伍元肆角玖分(¥2,015.49元)。
2000.00元
-
2026-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