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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全新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青文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AU9XY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东门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13
(2022)鄂0324民初133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吕**
竹溪县全新大药房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3〕269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竹溪县全新大药房系当事人与其妻子王桂芝共同经营,举报人2022年6月至7月先后从当事人经营的药店共购买了7盒“黄金玛卡”、9盒“红钻伟哥”、1盒“虫草九鞭丸”、4瓶“美国V9”、1瓶“孟加拉虎王"、1瓶“虫草强肾王”(6种共计23盒),共支付货款4470元。当事人确认销售上述6种产品。 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虫草九鞭丸”“孟加拉虎王”“黄金玛卡”“红钻伟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经营“虫草九鞭丸”“孟加拉虎王”“黄金玛卡”“红钻伟哥”的过程均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上述药品是当事人及其妻子王桂芝通过手机微信广告和抖音视频里面看到黄金玛卡、红钻伟哥、虫草九鞭丸、美国V9、孟加拉虎王、虫草强肾王等商品的广告推送,并联系商家进货,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等材料,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另查明,举报人吕俊义于2022年8月18日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向竹溪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13日举报人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退还举报人货款4470元,赔偿22350元,民事纠纷案吕俊义不到庭,按吕俊义撤诉处理。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2610元,因当事人已退还货款,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四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2
竹溪市监处罚〔2023〕204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劣药维生素B1片、维生素B2片各2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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