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鑫坤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7L6C2M7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关山分场八队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274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了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5月开始从事燃气经营。
2025年3月14日,本局接消费者投诉,称老新液化气站灌气缺斤少两且液化气有质量问题,请求调解,经联系投诉人得知,“老新液化气站”即为潜江市潜南液化气站。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到潜江市潜南液化气站进行核查,发现该气站仅为销售站点,无充装行为,其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均从当事人处购进,规格为12kg/瓶,进货单价90元/瓶。
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充装质量管理手册,规定了充装前应抽取残液,将气瓶抽真空后方能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在充装现场随机抽取3个待充装气瓶进行称重,发现空瓶规格为16.5kg的气瓶实际重量分别为16.8kg、17.3kg和17.8kg,随机抽取一瓶已充装完毕的气瓶,现场称重为28.5kg。充装区域设置有抽残设备,但处于关闭状态,悬挂有“常闭”标牌。充装区域公示有价格牌,标注气价6.8元/kg。
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有12kg/瓶、12.5kg/瓶、50kg/瓶3种规格,采取总重充装模式进行充装称重(即对液化石油气和气瓶的总重量进行定量设置,然后充装)。因工作人员未执行抽取残液程序,导致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未达到销售规格。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共购进液化石油气2697935kg,剩余库存347.2kg,实际销售2697587.8kg。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其规格为50kg/瓶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了982瓶共49100kg,金额331938.5元;规格为12.5kg/瓶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了173181瓶共2164762.5kg,金额14851587.68元;规格为12kg/瓶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了41812瓶共501744kg,金额3490568.86元。上述规格液化石油气共售出2715606.5kg,总销售额18674095.04元,平均销售价格为6.88元/kg,标称销售量比实际销售量多18018.7kg,共多收取价款123968.66元。上述价款均为含税金额,税率为9%,多收价款部分的销售税额为10235.94元,由于属于多收价款,没有产生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计算规则,当事人应交税10235.94元,扣除税款后实际多收价款为113732.72元(上述数字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3732.72元,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27465.44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3732.72元;
2、处罚款267465.44元。
267465.44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