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乾玉坊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燕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053806147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海曙区南郊路25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78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面包糕饼现场制售。2024年8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当事人制售的椒盐桃片(自制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样品进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批次椒盐桃片(自制糕点)检验项目第2项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26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椒盐桃片(自制糕点)积极实施召回,截止调查终结未有相关消费者反映并实际召回。当事人在购进制作椒盐桃片(自制糕点)的食品原料时,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仅保存了部分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其它相关凭证。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相关凭证。案涉椒盐桃片(自制糕点)货值金额570元,违法所得按制售自制糕点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计57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制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椒盐桃片(自制糕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70元。(罚没款合计3570元。)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制售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椒盐桃片(自制糕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综合案情,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70元。(罚没款合计3570元。)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3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