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顺精品水果总汇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艳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9T145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精品303厅一层2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对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顺精品水果总汇销售的木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当事人在采购被抽检产品时仅查验了供货者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等进货凭证,未建立正规全面的进销货台账记录,无法定账目,且涉案产品无存货,故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木瓜的数量及价格无证据予以认定,仅能通过其向抽检人员签字确认的“抽样样品购买支付凭证”及其自述情况认定。6月17日当事人向抽检人员销售木瓜4.1Kg,机构人员按照每公斤15元支付抽检费用,共计支付61.5元,故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可以认定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6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核查处置材料(检验报告编号:2026HC0454)一份10页,证明案件来源;
2.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木瓜核查处置材料的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
3.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等案件事实情况;
4.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顺精品水果总汇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顺精品水果总汇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6.当事人出具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唐晓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证明受托人唐晓燕身份信息及其有权处理此案的相关事宜;
7.涉案批次木瓜的“抽样样品购买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8.当事人提供的《首衡高碑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检测报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事发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1页,2026年7月22日《食品购销台账》内页复印件一份1页,当日购进的葡萄的供货商经营资质、销售票据、《农产品检测速检结果报告单》各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
11.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份18页,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盛龙精品水果总汇关于“日期为6月17日名头为盛龙精品水果批发二厅15号的木瓜销售票据”和《首衡高碑店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快检检测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盛龙精品水果总汇否定该票据以及检测报告是由其出具,证明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鑫顺精品水果总汇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系统(华宇平台)案件查询截图各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5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共计罚没人民币5061.5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