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西拉沐沦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2MA0NFR046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契丹大街西段路南36-2-0201号(迎宾花园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左市监处罚﹝2023﹞223号
按照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西拉沐沦酒店所使用的餐具“圆盘”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由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NMG-J23060508),检验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5日,我局对该店送达了上述报告并告知了其提出复检的方式和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左市监责改(2023)食品流通餐饮2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左市监当罚(2023)食品流通餐饮21号)。 2023年9月5日,我局对该酒店餐具“盘子”进行二次抽检,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由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NMG-J23090481),检验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5日,我局对该店送达了上述报告并告知了其提出复检的方式和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西拉沐沦酒店餐饮用具经两次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餐具残留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属实。 该酒店抽检批次不合格的餐具是用来盛热菜的。据该店洗碗工陈述,餐具洗消流程是:使用“立白新金桔洗洁精”清洗后,用清水冲洗一遍,控干,放进消毒柜消毒,消毒时间20分钟,温度是120度。在收到第一次餐具抽检检测报告后,当事人组织了洗消人员培训,并提交了对餐具洗消人员的培训记录复印件一份。第二次抽检时提交了使用洗涤剂的购货凭证、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5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2
赤左市监行罚字﹝2023﹞202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西拉沐沦酒店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在给消费者结算饭费的点菜单中标有“筷子”收费项,经查该店为缩减节约经营成本,不用再雇人清洗和消毒餐具,于2022年11月开始使用一次性消毒餐筷,顾客到该酒店就餐结账时酒店按每人1元收取餐筷成本费。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