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菜菜生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国锋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81MACYA9H07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景德镇市乐平市鸿宇明珠城17栋临街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乐市监处罚〔2025〕97号
2025年7月22日,我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港分局收到由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景德镇市乐平市鸿宇明珠城17栋临街店面“乐平市菜菜生鲜店”所经营的铁棍山药的《检验报告》(N0.W202505721),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行驶权利的义务。在2025年7月2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乐市监(后)责改〔2025〕 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2025年6月23日上架批次的铁棍山药,并予以召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铁棍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申请予以立案。对此,后港分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案件来源登记表》及《现场笔录》等材料报局领导申请立案调查。局领导于2025年8月4日批准立案。
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由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景德镇市乐平市鸿宇明珠城17栋临街店面“乐平市菜菜生鲜店”所经营的铁棍山药的《检验报告》(N0.W202505721),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5年7月2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0.W202505721),并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乐市(食)(后)监检鉴结〔2025〕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行驶权利的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0.W202505721)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乐市监(后)责改〔2025〕14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2025年6月23日上架批次的铁棍山药,并予以召回。现场拍摄照片2张。
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拍摄了《食品召回公告》照片1张。
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明: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由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景德镇市乐平市鸿宇明珠城17栋临街店面“乐平市菜菜生鲜店”所经营的铁棍山药的《检验报告》(N0.W202505721),报告中乐平市菜菜生鲜店销售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从老蔬菜批发市场购进涉案批次铁棍山药,进货数量为30斤,进货单价为3元/斤,该批铁棍山药以4元/斤的价格售卖出去10斤。被抽样约20斤,违法所得共计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2、抽样检验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铁棍山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抽样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乐平市菜菜生鲜店将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共计售卖10斤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实施了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
5、《询问笔录》2份,证明乐平市菜菜生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铁棍山药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7、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8、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了召回;
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实;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违法记录。
以上证据材料分别有当事人和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