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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依亚口腔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1MA4DN3BXX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昌县北京路4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5〕170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2
孝昌市监处罚〔2023〕242号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结果,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74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整改情况,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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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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