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574828771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江迎路1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7
(2021)苏0211民初3203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滨湖区美客隆鲸选超市店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4
(2020)渝0108民初10731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李**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0-02-24
(2019)渝0108民初17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0-25
(2019)渝0108民初17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19-12-08
(2019)渝0108民初17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10-30
2014-10-30
(2014)沙法民初字第09633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创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618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0450010805283,从事肉制品生产,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共涉及两个产品,分别是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糊辣味鸡翅(辐照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使用50KG原材料生产了150袋的规格为318g的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成品,并将其全部销售给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宫山新雪域2号地14栋27号的客户,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4日将该产品的不合格报(NO:DBJ25520300690246390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发布召回通知,共计召回90袋。该产品售价2.7元/袋,货值金额405元,违法所得162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使用60KG原材料生产了180袋的规格为308g的糊辣味鸡翅(辐照食品)成品,并将其全部销售给四川嘉立辉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4日将该产品的不合格报告(NO:SGP251232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发布召回通知,共计召回120袋。该产品售价2.7元/袋,货值金额486元,违法所得162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生使用70KG原材料生产了210袋的规格为308g的糊辣味鸡翅(辐照食品)成品,分别将其销售给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社店批发市场E栋7号和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圣泉社区益佰制药的客户,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将该产品的不合格报告(NO:食安2025-08-4908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发布召回通知,共计召回95袋。该产品售价2.7元/袋,货值金额567元,违法所得310.5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使用60KG原材料生产了180袋的规格为308g的糊辣味鸡翅(辐照食品)成品,并将其全部销售给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驰社区5组204号的客户,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5日将该产品的不合格报告(NO:Z2508010296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发布召回通知,共计召回61袋。该产品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504元,违法所得333.2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3日使用100KG原材料生产了300袋的规格为318g的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rdqu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整)。
3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543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SC10450010805283,从事肉制品生产,有效期至:2026年6月7日。一、关于虎皮金刚腿(香辣味),内外包装不一致的问题。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生产散装称重的虎皮金刚腿(香辣味),2025年1月准备生产规格为208g的袋装虎皮金刚腿(香辣味),同时制作该规格的外包装,由于审核外包装的员工错将当事人生产的虎皮凤爪误认为虎皮金刚腿(香辣味),导致外包装中的信息错误,从而出现了规格为208g的虎皮金刚腿(香辣味)内外包装不一致的情况,该错误包装的规格仅在2025年3月9日生产了一批次,其中外包装的配料表为:鸭翅根、生活饮用水、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含焦糖色)、白砂糖、麦芽糖、味精、白酒、辣椒、复合调味料(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冰乙酸)、香辛料、食用香精香料;内包装的配料表为:鸭翅根、生活饮用水、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酿造酱油(含焦糖色)、味精、辣椒、复合调味料(含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食品添加剂(红曲红、辣椒红)、香辛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外包装中的营养成分数值为:能量933KJ/100g、蛋白质21.0g/100g、脂肪13.6g/100g、碳水化合物4.3g/100g、钠1370mg/100g;内包装的营养数值为:能量:754KJ/100g、蛋白质28.4g/100g、脂肪7.2g/100g、碳水化合物0.3g/100g、钠863mg/100g,该数值为产品虎皮凤爪的数值,不是虎皮金刚腿(香辣味)的营养成分数值。当事人于2025年6月30日将虎皮金刚腿(香辣味)送至潍坊海润华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50617090),该检测报告显示营养成分数值为:能量:782KJ/100g、蛋白质29.1g/100g、脂肪7.5g/100g、碳水化合物0.6g/100g、钠859mg/100g;内包装的数值为:能量:754KJ/100g、蛋白质28.4g/100g、脂肪7.2g/100g、碳水化合物0.3g/100g、钠863mg/100g,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2011)6.4的计算方式,能量、脂肪、钠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生产的内外包装不一致的虎皮金刚腿(香辣味)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虎皮金刚腿(香辣味)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50015320101003C),报告显示结果合格,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对该产品质量的投诉举报,且当事人已对剩余的涉案产品进行销毁处理,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该产品召回部分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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