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574828771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江迎路13-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27
(2021)苏0211民初3203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滨湖区美客隆鲸选超市店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4
(2020)渝0108民初10731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李**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0-02-24
(2019)渝0108民初17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0-25
(2019)渝0108民初17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19-12-08
(2019)渝0108民初177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10-30
2014-10-30
(2014)沙法民初字第09633号
定作合同纠纷
重庆创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060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汇悦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按许可证核定事项、期限从事经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发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026年01月22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对外购于当事人的(产品名称: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商标:汇利元和图形、规格型号:318克/袋、生产日期:2025-08-14、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 SP2026A03123),检验结果显示,涉案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 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生产名称为香辣味鸡翅(辐照食品)、商标为汇利元和图形、规格型号为318克/袋的涉案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7件,每件内装30袋,合计生产510袋,该批次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为DBS50/00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泡椒肉制品》,生产完成后当事人自行开展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符合要求。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完成后分两批全部对外销售,无库存留存。其中2025年8月16日向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收货人刘*)销售10件,2025年8月17日向宁波市**食品商行(收货人许*)销售7件,销售单价均为81.00元/件。
? ? 执法人员通过核查涉案产品的生产、投料资料、销售票据等凭证,对核心违法数据作出如下认定:一是可核算生产总成本为814.62元(计算方式:180kg冻鸡翅尖*4元/kg+11.2kg食用盐*0.38元/kg +2.26kg白砂糖*5.56元/kg +2.26kg香辛料*30.0元/kg+2L酱油*5元/L);二是货值金额,根据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377元(计算方式:17件×81.00元/件);三是违法所得,根据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可核算的生产总成本计算,违法所得为721.8元(计算方式:17件×81.00元/件-814.62元)。
? ? 经排查,当事人确认涉案批次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原因:一是未提前与辐照中心对接调整辐照时间,导致辐照过程中剂量强度不够、不均匀,灭菌不彻底,部分微生物残留;二是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中未严格控制温湿度,或产品受碰撞挤压,导致微生物繁殖生长。
?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销售对象发送产品召回通知,要求停止销售并召回涉案批次产品,截至调查终结,共计召回涉案产品15袋,召回产品已按规定完成无害化销毁;同时对生产设备、车间环境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与辐照中心重新签订辐照协议优化辐照工艺,对仓储、物流环节进行规范整改,整改完成后开展试生产并送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 ?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11月1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我局作出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618号行政处罚,与本次涉嫌违法行为均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行为,应属于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涉案批次产品为2025年8月14 日生产,系其与辐照中心新协议(2025年9月1日正式执行)落地前生产的产品。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未收到因涉案不合格产品引发的消费者投诉或人身财产损害报告。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贰拾壹元捌角(¥721.80)。
4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