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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凤莲粮油批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凤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1BN1365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和平街畜牧局综合楼1层南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66号
哈尔滨市双城区凤莲粮油批发店涉嫌销售的大米外包装袋标注的事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3.5的规定,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进货10千克大米8袋,进价54元/袋,25千克大米12袋,进价135元/袋,直至检查时已销售了三袋10千克的大米,售价60元/袋。50千克的大米售价150元/袋,尚未销售。 该店进货未能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我局对其责令整改,之后该店制作了进货查验记录和台账,不存在拒不改正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处罚。 该店现场其未能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我局对其责令整改,于2026年4月20日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大米货值金额为228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于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所以确定违法所得180元。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 3.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4.罚款人民币5000元。 5.罚没合计5180元。
5000.00元
-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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