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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安华通信商城坤一通讯器材经销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坤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503984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号光明大厦808室安华通信商城3层C2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4〕03号
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1号安华通信商城3楼K66、C25(朝阳区安华通信商城坤一通讯器材经销部的营业所在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商标注册人技术工作人员认定下发现当事人销售“Apple”手机后盖、充电器及数据线2788个及“HUAWEI”手机后盖及充电器295个,“vivo”手机后盖113个,“OPPO”手机后盖142个,“honor”手机后盖66个商品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并现场使用执法APP登记,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本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市监知稽强制〔2024〕3号)及《财物清单》(长市监知稽物字〔2024〕3号)。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6日及2024年2月8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分别出据了《鉴定报告》,经鉴定,你所经营的带有“VIVO”“OPPO”“Apple”“HUAWEI”“HONOR”标志的以上商品均为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朝阳区安华通信商城坤一通讯器材经销部成立于2018年8月9日,主要从事一般项目:手机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2023年3月以后当事人在深圳找到货源取得联系,从深圳当地推销人员购进的手机后盖,总共购进共计3869个手机后盖及配件。现金付款。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进货发票,其无法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侵权商品总计3404个,其中“Apple”手机后盖充电器及数据线2788个及“HUAWEI”手机后盖及充电器295个,“vivo”手机后盖113个,“OPPO”手机后盖142个,“honor”手机后盖66个。“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上述查扣的“VIVO”“OPPO”“Apple”“HUAWEI”“HONOR”手机后盖及配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时止,参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计97375元,总销售侵权商品465个,其中“Apple”手机后盖及充电器已销售432个,销售金额7927元、“VIVO”手机后盖已销售5个,销售金额55元,“HUAWEI”手机后盖及充电器已销售28个,销售金额372元,共计销售金额,8354元,进货成本为7091.5元,违法所得:126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裁量标准311中违法程度;一般的标准“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经计算,违法经营额为97375元,属于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情况。考虑在本案案发时在案发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朝阳区安华通信商城坤一通讯器材经销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Apple”手机后盖及充电器、充电线2788个、“HUAWEI”手机后盖及充电器295个、“vivo”手机后盖113个、“OPPO”手机后盖142个及“honor”手机后盖66个; 2.没收违法所得:1262.50元; 3.罚款人民币194000.00元;罚没合计195262.50元。
194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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