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六枝特区郎岱杨家酱调味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波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03662972829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胜利街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5]107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共生产了12件,24瓶/件,共288瓶(550g/瓶)郎岱杨家酱,销售到安顺小徐调味10件、销售到六枝特区森倍灵食品批发部2件,销售价格为160元/件。2025年5月2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六枝特区家家福百货超市对当事人2025年3月11日生产的郎岱杨家酱进行抽样检验,该批产品是六枝特区家家福百货超市从六枝特区森倍灵食品批发部购进的。2025年6月1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5-2116),显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依法送达,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发出召回公告、粘贴召回公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提出异议,2025年6月28日申请复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8日受理,后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氨基酸态氮项目仍不符合GB 271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9日,我局将编号为No:SJD10103250151769JD1的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截止2025年6月26日,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经零星销售给不同消费者,未能召回,当事人提供了点对点召回通知、召回情况说明,故本案依据当事人提供生产、销货记录台账、产品召回记录及其当事人口述计算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2件×160元/件=1920元;货值金额:12件×160元/件=1920元,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抽样单及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郎岱杨家酱2025-03-11被抽检的事实; 3、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专2025-05-2116)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郎岱杨家酱2025-03-11经法定机构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4、经当事人签收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已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5、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的《检验报告》(No:SJD10103250151769JD1)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郎岱杨家酱经法定机构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郎岱杨家酱已销售完的事实; 7、对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郎岱杨家酱的生产、销售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不合格郎岱杨家酱的生产记录台账,证明该批郎岱杨家酱的数量; 9、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不合格郎岱杨家酱的销售记录台账,证明该批郎岱杨家酱的销售价格; 10、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不合格郎岱杨家酱的产品召回通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六市监处罚﹝2023﹞22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取得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告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郎岱杨家酱被抽样检验的事实; 2.取得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10103230138105JD1)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郎岱杨家酱经法定机构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3.取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已依法送达《检验报告》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4.取得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郎岱杨家酱已销售完的事实; 5.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取得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郎岱杨家酱的生产、销售数量及价格的事实; 7.取得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不合格郎岱杨家酱的生产记录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郎岱杨家酱的数量; 8.取得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台账,证明该批郎岱杨家酱的销售价格及数量; 9.取得当事人的产品召回通知及召回记录和现场销毁照片共三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023年10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六市监罚告〔2023〕2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0元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