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八号镇彦平食品粮油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彦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3MA17L6X81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八号镇信用社东50米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4〕1464号
孙彦平(榆树市八号镇彦平食品粮油商店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当事人承认投诉人投诉超过保质期的“阿尔山卜留克咸菜”是其销售的,付款凭证真实,上述食品是其朋友送给,一共送了她8袋,售价1元/袋。该批次的“阿尔山卜留克咸菜”在超过保质期后,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七袋,除被投诉销售的1袋以外,期间没有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元,违法所得1元,货值8元。该店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2024年5月18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号管理所接到投诉,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4051833403218,投诉内容为刘春宇先生于5月17日在榆树市八号镇彦平食品粮油商店购买一袋“阿尔山卜留克咸菜”,发现超过保质期。
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到榆树市八号镇彦平食品粮油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七袋被投诉的“阿尔山卜留克咸菜”均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阿尔山卜留克咸菜”7袋;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