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越恒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吉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900MA6H0KDC9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月社区15栋2单元7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罚[2024]77号
经查,望谟民族幼儿园在用两台杂物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号为:梯11黔E0274(24)、梯11黔E0275(24),2024年3月21日经黔西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3月。2024年5月9日在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查,贵州黔越恒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望谟民族幼儿园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为:GZQY-AL-20240321,为该单位使用的2台杂物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两台电梯处于免保期,无维护保养费用。
经查,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4日两台杂物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2024年6月19日两台杂物电梯维保记录未填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2.《询问笔录》3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3.两台杂物电梯的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台杂物电梯出厂合格、在检验有效期内,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5.望谟民族幼儿园事业单位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望谟民族幼儿园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6.望谟民族幼儿园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望谟民族幼儿园电梯安全员龚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龚秋老师为望谟民族幼儿园安全员的事实。
7.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望谟民族幼儿园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关系的事实。
8.贵州黔越恒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2218-2027)复印件一份,证明贵州黔越恒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电梯维护保养资质的事实。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