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金龙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菊蕊 | 注册资本: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56600391897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水洛镇南河桥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29
买卖合同纠纷
庄浪县金龙加油站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2-31
(2019)甘0825民初1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庄浪县金龙加油站
王**
裁判文书
庄浪县人民法院
2
2019-08-11
买卖合同纠纷
庄浪县金龙加油站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税稽一罚﹝2026﹞8号
经对你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增值税方面(1)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销售额现金收入部分,未入对公账户,存入法定代表人陈菊蕊人个账户,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3年1-12月未申报现金收入475669.91元、2024年1-12月未申报现金收入375165.93元、2025年1-12月未申报现金收入358069.03元。(2)经比对,你单位对公账户销售收入与申报的计税收入之间有差异,存在未按税款所属期如实申报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3年对公账户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8183502.78元,申报收入7677667.23元;2024年对公账户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6809183.98元,申报收入7705500.77元;2025年对公账户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7020814.97元,申报收入6352070.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未申报收入、未按税款所属期如实申报收入少缴增值税如下:2023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33325.99元;2024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7412.88元;2025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594.14元。2、附加税费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第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费如下:2023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66.31元,教育费附加3999.78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2666.52元;2024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70.63元、教育费附加1722.39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148.25元;2025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9.73元、教育费附加77.82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51.88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证据一:庄浪县金龙加油站2023年至2025年增值税计算表3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应补缴税款表1页,用以证明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由检查人员制作;证据二:2023年至2025年庄浪县金龙加油站未申报金额(总表)3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税款申报情况统计表3页,用以证明你单位少申报营业收入的情况,由检查人员制作;证据三:庄浪县金龙加油站现金统计表(2023年1月-2025年12月)1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账户历史明细(电子版)18页,用以证明你单位现金收入未入公户的情况,由被查单位提供;证据四:庄浪县金龙加油站2023年企业公户统计表1页、往来历史明细清单106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2024年企业公户统计表1页、往来历史明细清单105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2025年企业公户统计表1页、中国工商银行对公客户账务明细60页,用以证明你单位公户资金流水情况,由被查单位提供。3、房产税方面你单位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2023年至2025年共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50.26元。你单位土地使用权总价款530000.00元,土地面积4863.5㎡,土地单价108.98元/㎡(530000/4863.5),房屋账面原值100000.00元,房产建筑面积154.81㎡,容积率0.03<0.5,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为33740.85元,计税房产原值共133740.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之规定,每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123.42元。你单位2023年已申报缴纳1月至6月房产税420.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1元,已申报缴纳7月至12月房产税420.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1元。2024年已申报缴纳1月至6月房产税420.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1元,已申报缴纳7月至12月房产税420.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1元。2025年已申报缴纳1月至6月房产税420.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1元,已申报缴纳7月至12月房产税420.00元,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41.71元。综上,2023年-2025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50.26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证据五: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页、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3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土地情况说明及房地产买卖契约15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固定资产明细账3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实际使用的房产面积、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总价款、房屋账面原值,由被查单位提供。证据六:庄浪县金龙加油站容积率、计税房产原值、计税余值计算表1页、庄浪县金龙加油站房产税计算表1页,用于证明少缴房产税,由检查人员依法制作。证据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2023-2025年申报表)6页,由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打印。4、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你单位未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至2025年共计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1162.00元。你单位共占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863.5㎡,适用税率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附件甘肃省土地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甘地税函〔2011〕1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政发【2021】78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9454.00元。你单位2023年已申报缴纳1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0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527.00元,已申报缴纳7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0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527.00元。2024年已申报缴纳1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0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527.00元,已申报缴纳7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0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527.00元。2025年已申报缴纳1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0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527.00元,已申报缴纳7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0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527.00元。综上,2023年-2025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1162.0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证据八: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你单位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被查单位提供。证据九:庄浪县金龙加油站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表1页,用于证明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检查人员依法制作。证据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2025年申报表)6页,由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打印。
处以上述少缴税款255011.93元55%的罚款140256.58元。
140256.58元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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