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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泗季商务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昕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CKM6855T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国韵又一城天街E号楼(二层)210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81号
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入驻美团平台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其餐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未发现其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行为。故举报人声称的当事人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当事人客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凭证,经营矿泉水、冰红茶、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红牛等预包装食品,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规定。 营业厅公示特价大床房售价120元,2025年6月25日在美团平台标示原价121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本案能查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2025年6月25日销售特价大床房两间,结算金额为每间客房90.51元,计181.02元。客房销售预包装食品数量及金额无法计算。故本案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法所得均为181.02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81.02元; 二、处罚款1543.0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724.08元。
1543.06元
-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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