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汀龙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821MA33JNQ23E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红卫村江滨中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汀市监大处字〔2025〕46号
经查及委托代理人陈述,当事人为民办学校,于2022年8月经他人介绍后委托未知资质信息的个人在学校食堂厨房食品加工区安装了涉案杂物电梯1台,用于从一楼厨房到二楼就餐场所传菜使用。涉案杂物电梯曳引机合格证书体现系河北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型号: HC65,额定载重量:100kg,传动比:38:1,曳引轮规格:钢丝绳Φ8×28,。当事人至案发日止无法提供涉案杂物电梯的使用登记及检验合格材料。案发时,上述杂物电梯处于通电状态,可以正常运行。另查明,当事人于案发后6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告》,并拆除了涉案杂物电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本案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属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附件《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代码3400 其它类型电梯”“代码3430 杂物电梯”。当事人于2022年8月安装涉案杂物电梯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至案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
-元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汀市监大处罚﹝2025﹞46号
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福建省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