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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大黑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志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0MA19BU404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克东县乾丰镇镇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克东市监处罚[2024]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结合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及我局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秋季开始,将在农户家收购的毛猪私自在家中屠宰未经畜牧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在自家熟食店外路旁进行销售,头、蹄、下水制做成熟食在店内销售。当事人经营鲜肉的行为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在公安机关查处其经营未检疫猪肉时自行于2023年9月19日到登记机关办理了为变更登记进行了改正。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表述已私自屠宰销售未检疫猪肉有十头八头猪的数量,货值金额约11,200.00元,违法所得约1,600.00元。未售出的41.41斤未检疫猪肉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已经销毁。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构成情节严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已执行完毕。 因当事人没有购销记录且无法提供其收购生猪的供货者和购买猪肉的消费者信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走访无法查证当事人经营未检疫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具体数量、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但是当事人经营未检疫猪肉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清,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经营未检疫猪肉及猪肉制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克东县公安局移交案卷”1份,证明 违法行为事实情节; 2.孙志刚《询问笔录》2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情节; 3.调查笔录5份及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 对孙志刚经营行为调查走访情况; 4.孙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克东县大黑熟食店《营业执照》1份,证明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行为及时改正; 6.克东县大黑熟食店《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资质。
罚款13.5万元#吊销许可证件#
135000.00元
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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