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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隆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福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256987858X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局直4委中兴路3栋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红市监处罚﹝2024﹞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5月6日开办单位食堂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421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6、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7、当事人食品原料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开办单位食堂期间经营食品货值金额情况;8、当事人微信转账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单位食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停办情况;9、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人民币。
5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
2024-06-18
2
双金监罚决字﹝2023﹞6号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未尽职
贷前调查、贷后管理未尽职
280000.00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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