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琪璋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328781103L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西戈壁镇温泉旅游度假区1幢负1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8
(2025)新4223民初27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沙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0
2020-01-05
(2019)兵9001民初63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晶钢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兰新鸣飞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0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沙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0日起通过“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公司”微信公众号账号发布内容为“舒筋活血,温泉的温热作用可以促进血液循环,有助于疏通经络,对于缓解因天气转凉而引起的血脉不畅有积极作用。促进身体代谢,泡温泉可以提高体内温度,加速新陈代谢,帮助排出体内毒素”广告,该微信公众号的微信服务平台全年费用是300元,当事人2024年共发布了15条广告信息,该广告费用为20元,当事人雇佣无人机拍摄和设计费用是630元,合计广告费用共计650元。经国家信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查询,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因发布违法广告被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处以广告费用650元2.5倍的罚款1625元。
2275.00元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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