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琪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3328781103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西戈壁镇温泉旅游度假区1幢负1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8
(2025)新4223民初27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沙湾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0
2020-01-05
(2019)兵9001民初63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石河子市晶钢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兰新鸣飞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20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沙市监处罚(2025)21号
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处以广告费用650元2.5倍的罚款1625元。
2275.00元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2
塔沙市监罚(2024)27号
经现场核查和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起通过“新疆天赐圣泉旅游发展公司”微信公众号账号发布“冬天泡氢泉,养生又御寒,加强血液循环,舒活经络,提高抵抗力,预防感冒等传染疾病,减肥瘦身,排毒养颜之功效”。该微信公众号的广告费用共计是45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如下:处以广告费用450元二倍的罚款900元。
1350.00元
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