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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福满万家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嘉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CD33YE6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向阳社区格林世家小区1期2号楼1-2层1号、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5〕26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接到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2025年5月22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北测检测评价咨询认证有限公司对铁力市福满万家生鲜超市经营的妃子笑荔枝和大葱进行抽检,经过抽样检验,妃子笑荔枝中的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和大葱中的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抽检批次的妃子笑荔枝是2025年5月19日在铁力市维果汇水果水果批发店购进,购进数量是76.8斤,进价是11.98元/500g,售价是13.9元/500g,2025年6月12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售出76.8斤,货值金额1067.52元,经营利润147.456元。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5年5月21日在铁力市正阳广义蔬菜水果店购进,购进数量是17.2斤,进价是1.1元/500g,售价是1.49元/500g,2025年6月12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共售出17.2斤,货值金额25.628元,经营利润6.708元。综上,货值金额共1093.148元,经营利润共154.164元。该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水果蔬菜销售区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经询问经营者,进货日期是2025年5月19日和2025年5月21日,2025年5月22日抽检之后就剩余不多了,而且妃子笑荔枝和大葱是快消食品,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后也会在较短时间内食用完毕,不易获得消费者联系方式,超市收到《检验报告》是2025年6月12日,因此在该超市启动食品召回后,未能有食品被召回。
铁力市福满万家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妃子笑荔枝和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与处罚。但就本案而言,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索票义务,保存了进货凭证及台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经营的妃子笑荔枝和大葱农药残留超标,并且能证明该批次妃子笑荔枝和大葱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铁力市福满万家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4.164元处罚。
0.00元
-
2025-07-23
2
铁市监处罚[2024]29号
经查明:丁喜国投诉的在铁力市福满万家生鲜超市所购买的涉案产品于2023年5月1日在铁力市东岗继敏日用品商店购进,共购进8瓶,进货价为8.5元每瓶,售价为10元每瓶,现已经全部售出,超市出库单显示超过保质期有2瓶,均在3月27日售出(投诉人购买的是在13点39分36秒销售出库的产品,另外一瓶商家已经进行了召回),其余6瓶均在保质期内售出。铁力市福满万家生鲜超市销售超过期食品2瓶,成本17.00元,销售价格20.00元,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范围;经营者矫梦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案产品的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1日)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过投诉人所购买的过期食品及相关证据的确认。 4.当事人提供了铁力市东岗继敏日用品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以及进货时的销售单一张、出入库单一份、产品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涉案食品的进货价格及数量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销售明细列表(出库单)一份,证明涉案食品销售价格及过期后销售数量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了食品召回公告一份,食品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商家对另外一瓶过期食品主动进行了召回。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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