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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日日鲜果蔬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亚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3MA75Q156XB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海晏市监罚字〔2024〕12号
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综上,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处以:警告处罚。
-元
海晏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2
海晏市监罚202437号
5月20日,我局收到关于海晏县日日鲜果蔬店的检测报告,其中所抽检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检测报告,并依法对海晏日日鲜果蔬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产品已下架。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查,该店销售的香蕉都是有固定供货商从西宁市定期补货,运到海晏县的,不是自己所种植的。当时抽样样品数量是3.738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1.5KG,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水果一事作了陈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确实销售抽检项目不合格水果一事;2.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香蕉的来源的事实;3.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4.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5.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的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海晏日日鲜果蔬店的检验报告(XBJ246322***********)一份,证明其当事人所售香蕉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晏市监罚告〔2024〕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处罚。
-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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