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阅意风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韦韦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HU821X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40号中山大厦A座28层4号[大南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05011号
经调查,2019年7月16日,周韦韦在我局注册登记成立贵州阅意风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并未在注册地址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根据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判决书》((2022)黔0102刑初720号)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韦韦于2019年7月16日在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将其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等资料转让(贩卖)给他人,并获得报酬4000元。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周韦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缴了非法所得的财产,因此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周韦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韦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依于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南检行公建[2023]6号》1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证据2.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
证据4. 现场检查6张图片,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同时注册地址不存在;
证据4. 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2023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罚告〔2023〕0501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0-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0-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