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翔菜篮子(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萍萍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MA31E13NX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晓岐路77号福建同源原动力置业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期(现:信通悦江公馆)1#楼16层1621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闽0104民初4000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福州市丰硕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仓山区鑫丰硕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0
2021-04-30
(2021)闽01民终223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易泊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丰硕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邵市监处罚〔2025〕229号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23年9月,中渼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嘉濠(另案处理)及副总裁(市场拓展部负责人)林杰(另案处理)组织中渼集团有限公司拓展市场部员工蓝金泽(另案处理)、黄震(另案处理)、邱灿阳(另案处理),分别代理福州市丰硕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9月23日名称变更为:吉翔菜蓝子(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曾嘉濠)、中渼(福州)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实控人曾嘉濠)、南平市建阳区和胜五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2日名称变更为:南平市建阳区萱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参与邵武市国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标的“邵武市南关、昭阳、保利市场整体承包经营竞租采购项目”,曾嘉濠交代林杰安排蓝金泽、黄震、邱灿阳代理三家投标公司均按照投标底价每年115.5万元/年,10年总价1300.6455万元(每三年承包租金递增10%)进行投标,且最终由中渼(福州)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上述人员的行为系串通投标行为。 经在案证据查明,2023年8月17日,邵武市国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招标公司福建宏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网上公开发布“邵武市南关、昭阳、保利市场整体承包经营竞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按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分别进行,且明确详细评分标准,其中投标价格评分为30分,投标人承诺按照不低于租金为每年115.5万元进行承租的得30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得知该招标项目后,中渼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曾嘉濠交代中渼集团副总裁兼市场拓展部负责人林杰用中渼集团下属子公司中渼(福州)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及曾嘉濠实际控制的吉翔菜蓝子(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并借用南平市建阳区萱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同时曾嘉濠交代林杰要求三家投标公司均按照投标底价每年115.5万元,10年总价1300.6455万元(每三年承包租金递增10%)进行投标。被不起诉人黄震时任中渼集团拓展部员工,按照林杰的安排代表吉翔菜蓝子(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同时,林杰安排中渼集团拓展部员工邱灿阳、蓝金泽代表另外两家公司参与投标。2023年9月8日,包括上述三家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参与竞标,投标价格评分部分均为30分,后综合其它评分标准,中渼(福州)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经审查,吉翔菜蓝子(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中渼(福州)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南平市建阳区萱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均来自中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且叁家公司投标报价115.5万元/年,10年总金额13006455元均由曾嘉濠指令相关人员按底价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吉翔菜蓝子(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萱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渼(福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均来自中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帐户,且叁家公司投标报价均为115.5万元/年,10年总金额13006455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之禁止性行为,涉嫌构成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情况。经公安机关侦查,其参与的投标项目未取得中标,在投标过程中未获得相关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3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元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