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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陈桂琴蔬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桂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4MA15JJHA9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兴路45号6-2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5〕020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从昌邑市琨福市场黄淑平生姜购销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68件,共970斤,合计进货金额5238元,以88元/件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六六六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该批次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姜的产地证明,提供了进货单据及进销货情况说明。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984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六六六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7
2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从昌邑市宏大市场王玉生生姜购销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0.5吨,进货价格3.6元/斤,以65元/件的销售价格销售给吉林市多又惠总商贸有限公司北极分公司2件,每件15斤,剩余不合格产品以65元/件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测,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截止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4225元。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产地证明、承诺达标合格证,保留了对方开具的销售单据。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