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欣茂加油加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云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3MA776HGY5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惠远镇牧业队218国道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8号
虚开发票问题 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你公司向甘肃诚江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货物名称:液化天然气,发票金额1,518,932.71元,税额136,703.94元,价税合计1,655,636.65元。经核实,确认上述22份发票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向甘肃诚江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累计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655,636.65元,属于虚开发票。
其他违法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3-19
2
伊州税稽罚(2025)38号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1.经检查发现,2024年你公司因开票人员调整,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后申报纳税,但未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折扣金额合计1,515,320.35元(其中:天然气折扣1,369,182.52元、成品油折扣146,137.83元)。 2.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天然气、油品销售日报单与其账务处理、申报纳税情况不一致,经统计,确认其销售加油加气款少确认销售额合计2,490,571.36元(其中:2022年天然气664,005.37元;2023年天然气620,751.95元;2024年天然气907,068.04元、成品油298,7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少缴增值税54,826.13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33,666.04元,2024年少缴增值税256,717.34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2024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霍城县惠远镇牧业队218国道北侧,适用1%的税率,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4.13元,2023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8.33元,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83.59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天然气、成品油销售日报表、天然气、成品油销售月度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你公司少申报天然气、成品油销售收入。 证据2:油气收据及发票,证实你公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减除折扣额后进行纳税申报,但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导致少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检查,你公司将销售天然气、油品现金收入用于支付股东分红,其中:2022年支付股东分红30万元、2023年支付股东分红54万元、2024年支付股东分红62万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逃避缴纳税款,其他违法
303664.13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