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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晓卿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MAC3XGWD5A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尚德路南段滨河社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眉烟处﹝2025﹞第2号
2024年12月24日09时5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尚德路南段滨河社区对面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当事人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晓卿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其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库房货架纸箱包装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及毁码的卷烟好猫(吉祥)24条、好猫(金猴王)10条、好猫(细支天赋)6条、南京(雨花石)3条、云烟(紫)3条、牡丹(软)3条、兰州(硬精品)2条、贵烟(金百合)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中华(硬)2条、好猫(长乐)1条、延安(软)1条、黄鹤楼(软蓝)1条、黄金叶(金满堂)1条、泰山(心悦)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共计18个品种65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及毁码情况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眉烟存通[2024]第67号、第68号)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查明,当事人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晓卿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晓卿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进行核价,当事人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进货总额为1437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眉烟处告[2024]第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处以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375.00元8%的罚款计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150.00元
眉县烟草专卖局
2025-01-07
2
眉烟处﹝2023﹞第030号
2023年11月15日11时23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尚德路南段滨河社区对面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当事人眉县熊熊猎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晓卿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其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库房纸箱包装及黑色塑料袋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兰州(硬黄)231条、延安(软)25条共计2个品种256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眉烟存通字[2023]第052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熊晓卿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进行核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1214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当事人的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145.00元10%的罚款计1214.50元的行政处罚。
1214.50元
眉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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