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福隆居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国江 | 注册资本:2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MA6DNQPB5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杏花小区11区5栋5单元2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5]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04日在我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杏花小区11区5栋5单元202。当事人2020年、2022年、2023年均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自成立至今也未办理过歇业。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登记材料中所留联系电话13765126127,电话接通为其他人,电话号码机主已更换,通过该号码未能联系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登记注册材料中所留的地址,前往剑河县杏花小区11区5栋5单元202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剑河县杏花小区5栋只有四个单元楼,未发现贵州福隆居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杏花小区11区5栋5单元202,附近也未找到贵州福隆居药业有限公司相关标识及经营痕迹。执法人员到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我局开具证明证实,在剑河县杏花小区未找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11区5栋5单元202的经营地址,该小区无5栋5单元。
2024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剑河县税务局向我局出示的《关于对<关于商请提供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6户企业税务及社保缴纳情况的函>的复函》显示,贵州福隆居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9MA6DNQPB55,法定代表人:赵国江,该单位2019年非正常户注销,无社保缴纳。
2024年10月14日我局通过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未年报企业的公告》,提醒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变更已改变登记注册事项,主动联系我局申请解除经营警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已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及时到我局办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注销登记手续。到目前为止,当事人未补报年报、未向我局申请解除经营警示、移除经营异常名录,也未办理注销登记。
经查,现有证据能充分证明当事人已经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这一违法事实依法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注册登记材料中所留联系电话的截图一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该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
证据二: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杏花小区11区5栋5单元202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也无法联系上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8月14日,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剑河县税务局《关于对<关于商请提供贵州省晨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6户企业税务及社保缴纳情况的函>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2019年非正常户注销、无社保缴纳的事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