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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客比达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海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94JT72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场部通江路中段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3]22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佳尚食品批发购进五谷香酥饼60盒,每盒3.5元,共计210元。该批五谷香酥饼由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日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m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0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82-2017(第三法))。 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CDA16051ACF608199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购进该批五谷香酥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向我局提交了该批五谷香酥饼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五谷香酥饼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销售价格5元/盒,共销售60盒,销售总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资格; 3、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销情况;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谷香酥饼已全部售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的事实情况; 6、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CDA16051ACF6081994)1份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五谷香酥饼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测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8、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对其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谷香酥饼,进行召回的事实; 9、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2
集贤市监处罚[2023]88号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姜的事实及对检验报告(NO:ACD610004ACF6063431)无异议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单(NO:ACD610004ACF6063431),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姜的上级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证明及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6.当事人提供了产品召回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召回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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