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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秀忠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4756687527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沟北路住宅楼东侧(原乌达矿务局住宅楼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39号
当事人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定期检测燃气设施,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12-23
2
乌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36号
当事人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实施的未穿戴防静电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12-15
3
乌城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35号
当事人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储罐液位报警蜂鸣控制按钮处于关闭状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四)的规定,应予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12-15
4
乌区市监处罚﹝2025﹞2号
2024年7月4日,根据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生产日期/批号:2024.6.28,型号规格: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1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4NY00591),结论为(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液化石油气(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1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乌市监质监交办[2024]6号),2024年12月12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哲芳、曹洁到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同批次液化石油气,均已销售完毕,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及复检权利、期限。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商品的进货发票。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故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2025年1月6日,经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宋秀忠委托授权经理宋秀成进行案件后续调查处理,2025年2月18日对经理宋秀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通过调查和询问经理宋秀成得知,监督抽检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为当事人2024年6月28日从宁夏金裕海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总计购进4.51吨,购进总金额为29315元,运费总金额为1353元,通过调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得知,自2024年6月28日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至2024年7月20日共计销售4.504吨,其余0.006吨为充装时的损耗,销售价格分别为7元/千克、7.8元/千克、8.5元/千克,销售额共计32506元,故货值金额为32506元,违法所得1838元。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时,向宁夏金裕海化工有限公司索取了《液化气产品质量合格证》,故当事人在向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销售时认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属于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后,得出结论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1、罚款叁万贰仟伍佰零陆圆整(32506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叁拾捌圆整(1838元)。罚没款共计叁万肆仟叁佰肆拾肆圆整(34344元)。
32506.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5
乌达区市监处罚〔2025〕2号
通过调查和询问经理宋秀成得知,监督抽检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为当事人2024年6月28日从宁夏金裕海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总计购进4.51吨,购进总金额为29315元,运费总金额为1353元,通过调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得知,自2024年6月28日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至2024年7月20日共计销售4.504吨,其余0.006吨为充装时的损耗,销售价格分别为7元/千克、7.8元/千克、8.5元/千克,销售额共计32506元,故货值金额为32506元,违法所得1838元。因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时,向宁夏金裕海化工有限公司索取了《液化气产品质量合格证》,故当事人在向居民以及个体工商户销售时认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属于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但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后,得出结论为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506.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6
乌区市监处罚﹝2024﹞189号
2024年8月22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灌装液化气,群众液化气罐内有剩余气量,工作人员没有折算钱,必须先开票,在充气,每次充气到30.6公斤时自动跳泵,每次少充0.4公斤的气,诉求:请单位协调按照计量收费。2024年8月29日,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哲芳、刘海珍至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正在充装气瓶,其中一瓶充装前重量为15.8公斤,充装至30.6公斤后停止充装,另一瓶充装前为16.7公斤,充装量至30.6公斤后停止充装,调取该公司开票信息显示充装数量为30公斤,金额为234元,充装价格为7.8元/公斤。现场核查存在多收价款情况。现场核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充装许可证、液化气自动灌装秤检定证书等,能够提供且在效期内。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29日、2025年1月20日对乌海市神达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宋秀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外充装并销售充气价格为7.8元/公斤(气瓶规格为YSP35.5)的液化气过程中,设置的充装电子秤单次计量的最大总重量统一为30.6公斤,即充装电子秤所称得的钢瓶本身重量加充入气体重量达到30.6公斤时充装即自动停止。但当事人充装前未排出钢瓶内原有的残液,且在计量每瓶充入液化气重量时,当事人忽略气瓶内留有不等重量残液的事实,仍按照上述统一30.6公斤的设置充装液化气,并按照每瓶规格最大净含量计算重量。致使实际充装的每瓶液化气重量低于每瓶应充装的最大净含量重量,但当事人仍以充装每瓶最大净含量为充装重量,按照公示价7.8元/公斤向客户收取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采用减少单瓶液化气充入数量,以变相提高商品售价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调取2022年-2024年8月29日期间充装数据发现该系统仅能显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9日充装数据,通过充装数据显示,该公司充装液化气瓶规格为YSP35.5、YSP23.5、YSP118、YSP12、YSP74等型号,以YSP35.5型号气瓶充装数量为主。后续当事人提供了部分神达液化气出库单,单据内容仅显示时间、数量、收费金额信息,无法与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导出数据一一对应匹配,且出库单提供不全,无法计算当事人多收价款金额,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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