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宇松注册资本:98920.4866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04789222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药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行政裁决
浙江美迪深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法院
2
2025-08-25
(2025)浙10民终2888号
劳动争议
朱**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04
(2025)浙1024民初2373号
劳动争议
朱**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仙居县人民法院
4
2024-06-19
(2024)浙10民终1459号
劳动争议
王*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3-07
(2024)浙1024民初614号
劳动争议
王*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仙居县人民法院
6
2022-06-06
(2022)冀01知民初2054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3-10
(2022)浙10民终487号
劳动争议
周**
仙居县城南保洁服务部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11-24
(2021)浙1024民初4351号
劳动争议
周**
仙居县城南保洁服务部
仙居县人民法院
9
2021-08-27
(2021)浙10民终2061号
劳动争议
周**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06-28
(2021)浙1024民初2400号
劳动争议
周**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仙居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2-08
申请公示催告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6
2022-05-19
(2022)浙10民终487号
劳动争议
周**、仙居县城南保洁服务部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21
2022-01-05
(2021)浙1024民初4351号
劳动争议
周**、仙居县城南保洁服务部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1-23
2021-07-07
(2021)浙1024民初2400号
劳动争议
周**、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08
2021-10-20
(2021)浙10民终2061号
劳动争议
周**、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06
2020-12-18
(2020)京73行初11911号
行政裁决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20-12-01
2020-11-18
(2020)浙1024民初3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天皓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852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11-03
2020-09-02
(2020)云2801民初12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国大迪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景洪白象湖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12
2020-06-24
(2020)最高法行申1779号
其它类型纠纷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20-10-12
2020-06-24
(2020)最高法行申2048号
其它类型纠纷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20-10-12
2020-06-23
(2020)最高法行申1811号
其它类型纠纷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垄处﹝2025﹞2号
经查,在自然人郭相国的组织下,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一)涉案商品情况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人用药CP版,下同)是生产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一种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具有抗炎、抗过敏、抗风湿、免疫抑制作用,主要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同时被证明对新冠肺炎重症病人具有疗效,被编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第十版)推荐用药,用于我国重症新冠肺炎临床治疗。 (二)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当事人与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均具有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资质并正常对外销售;二是地塞米松磷酸钠制剂已经有多年生产历史,国内下游制剂客户相对稳定,当事人均可以向制剂客户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三是当事人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地钠原料药。 (三)当事人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证据显示,当事人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11月20日前,郭相国为获得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全国总代理曾与当事人董事长张宇松会面,协商整合国内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并提价。2021年9月9日、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董事长张宇松两次与余某进行接触后,11月20日,余某以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参加郭相国在天津组织的聚会,商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共同涨价事宜。其他企业参会代表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代表。会上各方商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共同涨价事宜,并达成停止价格竞争、共同涨价的口头协议。为避免企业之间见面,规避反垄断调查,参会各方约定具体涨价事项细节会后由郭相国分别对接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协商确定。2021年11月30日,余某前往当事人处与其董事长张宇松见面,并传递协同涨价的具体信息。证据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进行控制,并在2021年12月率先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对外报价提高至14000元/公斤,2021年12月22日实际销售价格由原先最高8200元/公斤提高至10000元/公斤。2022年1月当事人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实施断供,与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企业行为保持一致,造成市场供应紧张。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开始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价格稳定在10000元/公斤。因余某并非当事人员工,为确保垄断协议得以执行,2022-2023年期间,郭相国多次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张宇松、原料药销售总监等高管会面,传递协同涨价的具体信息。2023年5月,郭相国再次向当事人传递协同涨价信息,要求当事人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上涨至13000元/公斤。2023年7月起,按照郭相国传递信息,当事人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上涨至13000元/公斤,并保持价格稳定,为维护整体垄断协议执行提供了重要支撑。截止2024年3月7日本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价格仍在执行。张宇松作为当事人董事长,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垄断协议人为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并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存在违法所得。经本机关核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3746680元。
处没收违法所得23746680。00元,并处202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171550232。22元,罚没款合计195296912。22元。
171550232.22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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