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君谷健康产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2MADBB0KJ3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深澳村蕴轩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6
(2025)浙0122民初4563号
劳动争议
宋**
桐君谷健康产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5〕331号
于2024年2月24日起处罚人桐君谷健康产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及热食类食品制售。2024年12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2月3日被处罚人从一酒厂订购一批“黑苦荞酒”,在经过酒厂同意后更换了上述“黑苦荞酒”的外包装、撤除了加挂在酒瓶上的食品标签并在酒瓶上加贴“桐君谷”字样。2024年2月24日上述更换包装且没有食品标签的18箱“黑苦荞酒”,被处罚人在放置了自行印制的有治疗功效用语的宣传纸后,放置于店内进行销售。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热食类制售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鉴于当事人在被查获时已经办理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无证经营期间未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且已经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黑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634.6元;2.罚款7000元。当事人在对“黑苦荞酒”的宣传中有治疗功效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634.6元;2.处以罚款7400元;上述合计罚没款16034.6元,上缴国库。
7400.00元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