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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马记粮油门市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晓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02MA7083T06B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马家峁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6〕4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4月16日,我局收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盐业公司举报,当事人存在违规销售食盐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门前堆放塞雪牌腌制盐4袋(规格: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8日,保质期:60个月),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7袋(规格:2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1月9日,保质期:60个月)。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食盐的票据照片和截图,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无法提供供应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者马晓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以上食盐用于销售。当事人当天提供了购进食盐的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榆市监责改〔2026〕17号),并对上述食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榆市监强制〔2026〕11号)。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内容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由于案情复杂,扣押强制措施时间到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榆市监延强〔2026〕12号)延长扣押期限30天。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6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2026年1月26日开始,陆续从榆林市榆阳区刘文亮调料配送6次购进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20千克/袋),共计59袋,购进价格为28元/袋,当事人称销售价格为30元/袋,货值金额为59×30=1770元。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和2026年4月17日分别从榆林市榆阳区白亚帅调料门市购进5袋塞雪牌腌制盐(25千克/袋)和10小袋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400克/袋),购进价格分别为43元/袋和0.6元/小袋,当事人称销售价格分别为45元/袋和1元/小袋,货值金额为45×5+1×10=235元。当事人销售塞雪牌腌制盐1袋(25千克/袋),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52袋(20千克/袋)及10小袋(400克/袋)。该案件货值金额为2005元。 榆林市榆阳区刘文亮调料配送和榆林市榆阳区白亚帅调料门市均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塞雪牌腌制盐4袋(25千克/袋)和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7袋(20千克/袋); 2、处货值金额(2005元)1倍的罚款2005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2005.00元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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