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稀土开发区健香豆业加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小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91MA0QNCY48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高油坊村虎子村小组温室区西北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43号
稀土开发区健香豆业加工部于2020年4月20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豆制品加工销售,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工艺的执行标准为GB2712-2014《食品安全标准 豆制品》,对照GB2760-202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在豆制品生产过程中,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仅可使用于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且最大使用量为0.2g/kg(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依据其产品(素鸡肠)生产工艺、流程判断:素鸡肠在GB2760-202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中属于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 2025年9月8日,当事人未按照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在生产素鸡肠的过程中添加了焦亚硫酸钠,且将生产的素鸡肠和素牛排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8月12日。经抽样检验,素鸡肠未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甲醛次硫酸氢钠;素牛排未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 由于豆制品销售受市场多因素影响,当事人采取灵活议价方式,根据不同重量、不同时段、销售数量进行灵活销售,据当事人提供的市场销货凭证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自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以不同价格销售了涉案素鸡肠1641.5kg,销售总额为8569元。现场查封未售出涉案素鸡肠730.4kg,销售价格为4.8元/kg,货值金额3505.9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素鸡肠共计2371.9kg,货值金额共计12074.92元,违法所得8569元。 当事人生产涉案素牛排40袋共计106kg,其中,3.4kg/袋的素牛排数量为10袋,销售价格为17元/袋;2.4kg/袋的素牛排数量为30袋,销售价格为14元/袋,货值金额共计59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素鸡肠、素牛排的货值金额共计12664.92元,违法所得8569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素鸡排的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的规定及生产经营标注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素鸡肠、素牛排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及第八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之规定处罚。
25329.84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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