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赣榆区鹏程口腔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鹏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07MA25LTFL6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东兴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2019年8月17日,当事人从连云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总进价29600元。该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8日,使用期限至2024年8月7日。当事人自该医疗器械过期后,仍将其放置在患者就诊诊室中使用,为患者提供牙科诊疗。 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上的“***医疗器械官方旗舰店”购进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10支,总进价175.87元。该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使用期限至2025年1月12日。无法查清该医疗器械使用情况,但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仍将剩余已过期的5支与其他未过期待用药品、医疗器械放置在患者就诊诊室中药品冷藏冰箱中,产品未作区分、未张贴任何标识。当事人使用过期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的货值金额89.9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底,当事人从赣榆区沙河镇某诊所购进润弘?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进价无法查实。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审核该药品供货单位资质等任何材料,未能提供任何采购票据,无法溯源。且诊所为药品使用单位,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2024年7月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华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2盒,总进价2340元。产品外盒均标注“【产品批号】D20240103”等内容,盒内聚丙烯安瓿上均标注“产品批号B20240103”等内容。当事人查验索要了包括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在内的部分药品进货查验材料,未索取发票、未查验索要销售人员资质,且材料中的随货同行单为手写并信息填写不全。后经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聊城市荏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辨认,涉案批次华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批号不符合该公司批号编制规则,该批次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且该公司与当事人并无业务往来。 2025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对被扣押的华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进行抽样,随机抽取样品4盒,样品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YBH14332021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另查明,当事人为医疗器械与药品使用单位,其在牙科诊疗过程中使用上述医疗器械、药品,产品均未单独立项收费。故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货值金额296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使用过期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的货值金额89.9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购进润弘?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购进华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的货值金额23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29689.9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非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23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处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没收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5支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处没收润弘?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7支、华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7盒又28支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机2台、美佳印?弹性体印模材料5支、润弘?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7支、华鲁?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7盒又28支; 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0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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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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