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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鹤盐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军虎注册资本:15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76065594X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四里棚盐化大道电厂路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9
(2024)鄂0981民初283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
应城市人民法院
2
2024-12-03
(2024)鄂09民终338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应城金非装卸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10
(2023)皖0207民初32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久大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4
2023-08-30
(2023)鄂0981民初24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诺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5
2023-06-09
(2023)皖0207民初32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7
(2022)鄂0981民初27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林*,湘潭碱业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应城市人民法院
7
2023-03-06
(2022)鄂0981民初27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林*,傅**,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8
2023-02-09
(2023)川0116民初408号
合同纠纷
四川尚云帆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9
2022-12-20
(2022)鄂09民终2386号
合同纠纷
周**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1-07
(2022)鄂09民终252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刘*,刘*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2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应城市人民法院
2
2024-06-18
全飞企业管理咨询应城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应城市人民法院
3
2024-06-18
全飞企业管理咨询应城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应城市人民法院
4
2024-05-22
全飞企业管理咨询应城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应城市人民法院
5
2024-05-22
全飞企业管理咨询应城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应城市人民法院
6
2020-11-0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7
2020-10-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苏禄,徐英,梅芳华,郑毅,傅敏,周超学,武汉合记置业有限公司,房高峰,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湘潭碱业有限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王中华,荆门荆铁佳洲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8
2020-04-10
(2019)最高法民终2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9
2019-12-08
(2018)川民初43号
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0
2019-10-17
(2018)川民初43号
合同纠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傅**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9
2022-08-19
(2022)鄂0902执3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久大、四川某某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17
2024-12-24
(2024)辽0804民初64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盘锦某有限公司等与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3
2024-11-19
2021-12-20
(2021)鄂09民终26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久某乙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四川某某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2-03
2023-11-14
(2023)鄂0981民初3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港之源盐业有限公司与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7-11
2023-03-30
(2023)鄂0981民初1072号
合同纠纷
应城市银浩祥贸易有限公司与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23
2022-09-16
(2022)鄂09民终1620号
合同纠纷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尚丰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086673.22元
民事案件
7
2023-03-23
2022-09-26
(2022)鄂09民终17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0-28
2022-10-13
(2022)粤0604执72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伍*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10-15
2022-04-25
(2022)鄂9005民初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石化江汉盐化工湖北有限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51012.31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8-30
2022-07-27
(2022)鄂0981民初1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文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82号
一、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工业管道,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为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的工业管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的行为; 三、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登记,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未仍改正,此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规定,构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5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的工业管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检修”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67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合计90750元。
9075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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