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徐氏牛肉面青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军伟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BRRRXA4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青石镇望天畈村一组1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日自徐氏霸王总店以50元/袋的价格购进调味粉10包,用于熬汤增味使用,该调味粉外包装仅有“徐氏霸王牛肉面”的字样。于2026年2月2日自蕲春县壹陆捌食品商行以185元/桶的价格购进芝麻酱5桶,用于拌热干面使用,该芝麻酱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至案发日止,调味粉已使用完5包,库存5包待使用,芝麻酱已使用3桶,库存2桶,其中1桶已开盖使用。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擅自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未尽到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的管理义务。
该批调味粉和芝麻酱放置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无法查明案涉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故其使用无标签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按进价计算,为1425元(185×5+50×10)。
另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小餐饮许可证已过期,本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于2026年2月11日对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进行了重新办理。
本局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的无标签食品原料(调味粉)相关的进货线索无法向本局提供完整信息,本局无法移交案件线索。使用的无标签食品原料(桶装芝麻酱)的相关线索已移送至受理单位城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调味粉5包、芝麻酱2桶;
2、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