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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新联华超市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庆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4GG53X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宽城区长白路天池宾馆右侧一楼门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7
(2024)吉01民初28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宽城区新联华超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3-26
2019-03-11
(2018)吉01民初848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宽城区新联华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83号
经查,当事人宽城区新联华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9月2日,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等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从个人手中购进标有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30瓶、标有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20瓶。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购进价格80元/瓶、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购进价格150元/瓶,共计5400元。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以19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1瓶,于4月21日以19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8瓶、以38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2瓶。 当事人无法提供“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书面授权文件。当事人购进“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5月15日,宽城大队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符合检测条件的涉案商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被检测商品[洋河“天之蓝”白酒(生产日期:2022.01.06、批号:2428575C3)共计6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生产日期:2018.08.08、批号:2428726C2)共计6瓶、洋河“海之蓝”白酒(生产日期:2022.01.08、批号:3341732A5)共计18瓶、洋河“海之蓝”白酒(生产日期:2023.01.18、批号:334172918L5)共计6瓶]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标称酒精度。经计算,洋河“天之蓝”白酒12瓶,洋河“海之蓝”白酒24瓶,合计货值金额为9300元。因剩余洋河“天之蓝”白酒8瓶、洋河“海之蓝”白酒4瓶为散瓶白酒,不符合送检条件,未进行检测。 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9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9瓶,以38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2瓶。自用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2瓶。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5元,违法经营额13160元。 另查,“天之蓝”商标系商标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天之蓝”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36号,有效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3类):酒(饮料); 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酒(利口酒); 含酒精液体;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苦味酒; 料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食用酒精(截止)。 “海之蓝”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62755号,有效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3类):酒(饮料); 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酒(利口酒); 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苦味酒; 料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截止)。
当事人宽城区新联华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从个人手中购进标有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30瓶、标有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20瓶。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购进价格80元/瓶、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购进价格150元/瓶,共计5400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以19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1瓶,于4月21日以19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8瓶、以38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2瓶。 当事人无法提供“海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书面授权文件。当事人购进“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以19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9瓶,以385元/瓶的价格销售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2瓶。自用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2瓶。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05元,违法经营额1316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构认为:应当按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宽城大队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宽城区新联华超市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洋河“海之蓝”(52度480ml)白酒19瓶、洋河“天之蓝”(52度480ml)白酒18瓶);2.警告;3.处罚款2632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1505.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27825.00元。
2632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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