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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MAALR2CA5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义源村苟江中小企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2026)黔0304民初7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王**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5
(2026)黔0304民初2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仁怀市鑫烽源酒类包材经营部,播州区宏锐包装厂,贵州叙兰亭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3
2026-06-01
(2026)黔0304民初2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袁*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4
2026-03-02
(2025)黔0304民初120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贵州说法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2
(2026)黔0304民初7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7-03
(2026)黔0304民初2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袁*
裁判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3
2026-07-03
(2026)黔0304民初70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4
2026-05-26
(2026)黔0304民初2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杨小丽;播州区宏锐包装厂;仁怀市鑫烽源酒类包材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4
(2026)黔0304民初2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6
2025-12-26
(2025)黔0304民初120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贵州说法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3-01
(2023)黔0304民初9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袁*
裁判文书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8
2024-01-09
(2023)黔0304民初92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
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白酒包装材料的加工制作。 经查,2025年2月,贵州华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当事人在白酒包装材料印制“中华桥”商标。因当事人未对贵州华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图案进行审核,导致生产的4款“中华桥”商标图样均与中华桥注册商标不一致;其中“中华桥双开门”盒子背面华表无“众誉”,改变了图二华表众誉注册商标原有形态。“中华桥双开门”“中华桥万里长城”为打样,样品各1个,“中华桥手袋”订单数量为15024个,实际生产数量9024个,货款为9014元,“中华桥爱我中华”订单数量为5008个,实际生产数量3008个,货款为16025.60元;截止目前,因贵州华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致使当事人未发货,无违法所得。 2025年6月14日,黑金公司下单在白酒包材上印制“瀛和天下”商标,将“瀛”字缩小,“和天下”三个字放大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与注册商标“和天下”存在特定联系。 “瀛和天下”为未注册商标,当事人印制“瀛和天下”酒盒3060个,货款9180元,截止目前,黑金公司未支付该批货款,致使当事人未发货,无违法所得。 2025年10月4日,黑金公司下单“贵州贡茅酒”白酒包装,“贵州贡茅酒”3030个,价格10605元,截止目前,黑金未支付该批货款,致使“贵州贡茅酒”的包装材料存放在该公司仓库内,未发货,未获利。因当事人在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审核,致所印商标容易使公众将该商品与“茅台酒”产生特定联想。 2025年6月15日,客户王华溶下单“原浆老酒”外纸箱100个,价格216元,因客户王华溶不需要了,后存放在仓库,未收到货款,未获利。“原浆老酒”未注册商标,因贵州省遵义鑫创亿印务有限公司在未审核印制包装材料的证明文件情况下,委托其他公司生产,致所印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的年份产生误认。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对上述所有涉案包材全部进行改正,不再交付印制委托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未审核委托人提供商标图样的事实成立;承接印制标识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理》第六条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事实成立。
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