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贺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QUGR1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大新路46号中雅广场一楼51-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206号
案件性质: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1、金箭TDT3016Z型电动自行车后衣架改变为鞍座,车型发生改变,且未装配应配置的原厂蓄电池(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的6-DZF-12型铅酸蓄电池),该车型该店共购进4辆;2、金箭TDT3027Z型电动自行车实物鞍座明显远超认证时35CM,车型发生改变,且合格证上应配置锂电池,但电池安放空间电源线接口有铅酸电池接口,且未配置原厂锂电池进行销售,该车型该店共购进3辆。当事人擅自将已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中的关键零部件蓄电池、车辆后衣架、车辆电源线转接头进行更换,对原车的质量、性能、充电方式、安全性等均发生改变,应当重新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当事人未对上述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且均附原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金箭牌TDT3016Z型、TDT3027Z型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