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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腾瑞实业有限公司磐石液化气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匡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0Y4EPP1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宝山乡河口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5﹞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在长春吉顺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购进气瓶编号为61407的气瓶,该气瓶为检验合格的短嘴阀(不具有自闭功能的液化气瓶阀)旧气瓶,因长春吉顺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将该线索移送至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气瓶购进后一直放置在仓库内,2024年7月15日,该气瓶由吉林市腾瑞实业有限公司磐石液化气分公司充装工许志强进行充装(2024年3月,磐石市开展液化气站整合工作,10家液化气站统一组建为磐石市联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黑石镇晟腾液化气站关停变为气瓶配送点,不再进行充装活动。该地区气瓶统一由吉林市腾瑞实业有限公司磐石液化气分公司进行充装)。该气瓶充装后于2024年7月17日由配送员张春吉,通过配送车送至黑石镇内用户家中。因该用户未使用上述气瓶,遂于2024年11月中旬,联系配送人员将该气瓶退回至黑石镇配送点。配送点配送员张春吉于2024年11月17日,将该气瓶送至黑石镇黄瓜营村农业高标准农田项目部。2024年11月25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吉林市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后,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发现该气瓶已由磐石市联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回收至黑石镇配送点。2024年12月2日,配送员张春吉将上述气瓶回收至磐石市联瑞有限公司内。2024年8月28日,按磐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求,吉林市腾瑞实业有限公司磐石液化气分公司关闭,不再进行充装活动。经执法人员查看“吉林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该气瓶的充装次数,发现上述气瓶共计充装1次。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0000元。以上处罚建议妥否,请批示。
2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2
磐市监行处字﹝2024﹞1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于2021年3月31日取得最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该单位充装人员杜明香、熊得吉、许志强、于金昌具有充装人员资质,安全员葛咏晶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当事人在2023年9月20日接到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封枪重要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封枪工作,封枪完成后不进行气瓶扫码无法开秤充装。当事人在2024年6月23日时,由于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升级,出现了气瓶扫码但称打不开的状况,遂联系充装称的厂家,将充装称调整至无需扫码也可进行充装状态,事后并未联系秤的厂家将充装称重新调整至封枪状态,一直使用至2024年7月23日。在此期间,当事人进行气瓶充装时,相关记录采取电子记录的方式,即通过“吉林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记录,2024年6月23日至7月23日期间吉林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上充装气瓶数量总计9496瓶次。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2024年6月23日至7月23日期间气瓶日销统计台账,气瓶充装数量共计9588瓶次,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的气瓶共计92瓶次,存在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3
磐市监质处字﹝2024﹞141号
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从辽阳华成燃气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规格型号为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进货数量2500千克,进货价格每吨4920元,每千克4.92元,进货金额12300元;该产品销售价格每千克9.6元,货值金额24000元,至案发止已全部销售,获利金额11700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1700元。
1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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