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冠达装饰材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梁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722MA5KX8C7X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408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阻燃板,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符晓云、吕苑瑚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浦北县冠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KX8C7XM;住所: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14号;投资人:吴梁生;经营范围: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建筑装饰业;室内外装修及维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3877702999。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到位于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14号的浦北县冠达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查,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2440*1220*8.5)mm规格型号的阻燃板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C25-T00469),检验结果为:燃烧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具体检验项目和结果详见《检验报告》编号:C25-T00469)。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如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阻燃板库存或者在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5年10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0日从南宁市伟之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40张阻燃板在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114号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中,购进价为44元/张,销售价为65元/张。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产品。执法人员认定涉案产品总货值为9100(140*65)元,违法所得2940(21*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及投资人身份信息。
2.《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阻燃板抽样检验的事实。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C25-T00469)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阻燃板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4.《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已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抽检检验结果和享有申请复检权利的义务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阻燃板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伟之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阻燃板的进货来源、数量和货值等事实。
7.当事人提供供货商南宁市伟之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柳州市腾森木业有限公司难燃胶合板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索取相关票证。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员、检验员资质证书等6份,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资质。
案件性质: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阻燃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不合格阻燃板生产厂家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的资质及采购票据,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元整(¥2940.00);
2.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元整(¥91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12040.00)。
9100.00元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